“新三板”市场的一系列新政正在加快落地。继近期实施分行业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之后,“新三板”市场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正式进入操作阶段。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明确了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挂牌准入可能涉及的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等问题。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新三板”市场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了三方面内容因素。
一是从行业、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等方面,对申请挂牌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对当前挂牌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进行细化,提高挂牌审查的操作性和效率;二是通过对科技创新类公司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施行差别化准入条件,在强化“新三板”市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功能的同时,与挂牌后的分层管理协同,进一步明确“新三板”鼓励创新创业的市场定位;三是在挂牌准入中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予以明确限制,同时将科技创新类企业的划分归类标准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相互衔接。
据介绍,《问题解答》是全国股转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对现有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并经广泛吸收市场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后制定的。除明确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相关要求外,《问题解答》还对挂牌准入可能涉及的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负责人认为,依据“可识别、可把控、可举证”的原则,对现有挂牌准入条件进一步细化,实现挂牌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有利于明确“服务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前期对主办券商的调研,大部分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和投资者偏好,建立了高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的立项、内核标准。这些标准基本上以公司的创新性、成长性为基本考量,符合“新三板”市场的服务定位。负面清单的制定思路与主办券商的内部标准基本一致,实施后有利于引导主办券商完善推荐业务内部标准,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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